法律條文及聲明
組織聲明
SUpsilon,即 SUpsilon Foundation(法定名稱為 The SUpsilon Nonprivate Foundation),乃根據《美國國稅法》第501(c)(3)條設立之非牟利機構。本組織之中文名稱,簡體為「SUpsilon非私人基金会」,繁體為「SUpsilon非私人基金會」,兩者均可指代本機構。根據《美國稅法》第501(c)(3)條文,本機構自動獲豁免繳稅,無需向美國國稅局申請認證免稅資格。
SUpsilon作為其管轄下各維基網站的籌款與財務管理機構,代為接受捐款,並將資金投入網站運營。惟SUpsilon僅擔任財務託管方,不對各站點之日常運營、編輯內容或管理行為承擔任何責任,各站點獨立運作。作為依法自動認定的501(c)(3)非私人基金會,SUpsilon無需向美國國稅局申請認定,即享有聯邦所得稅豁免資格。
法律依據
依據《美國法典》第26編第501(c)(3)條,為慈善、科學、文學或教育目的而組織營運且淨收益不歸屬於任何私人股東或個人的組織,免徵聯邦所得稅。第508(a)條規定,1969年10月9日後成立的組織須向美國國稅局局長提交通知申請承認其免稅地位,未提交非私人基金會聲明者依第508(b)條將被推定為私人基金會。
惟第508(c)(1)(B)條規定,上述申請義務不適用於符合第509(a)條定義之非私人基金會且每個納稅年度總收入通常不超過5,000美元之組織。
SUpsilon基金會係依501(c)(3)條設立之非牟利組織,其組織宗旨與營運模式符合第509(a)條所定義之非私人基金會(公共慈善機構)標準,收入不歸屬於任何私人股東或個人。就總收入標準而言,美國國稅局所設判定標準為:第一納稅年度總收入不超過7,500美元,前兩納稅年度合計不超過12,000美元,已存續至少三年度者,緊鄰前兩年度加本年度合計不超過15,000美元,總收入係指組織自所有來源收取之款項總額,不扣除任何成本或費用。SUpsilon基金會各納稅年度之實際財務數據符合上述法定限額。
據此,SUpsilon基金會已同時滿足第508(c)(1)(B)條所規定之兩項法定要件,該條文依法自動適用——SUpsilon基金會無需向美國國稅局提交Form 1023或Form 1023-EZ認定申請,亦無需提交非私人基金會聲明,即自動享有501(c)(3)聯邦所得稅免稅資格。
免責聲明:本頁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完整理解SUpsilon基金會的稅務地位或法律義務,請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法律人士。